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介绍以案释法130,非法买卖银行[信]用卡入刑案。个人卖卡行为不仅造成金融系统对身份管理秩序的破坏,更有可能他人将你的卡用来实施犯罪活动,进而成为共同犯罪。
以案释法130,非法买卖金融卡入刑案
今介绍以案释法130,非法买卖银行[信]用卡入刑案。个人卖卡行为不仅造成金融系统对身份管理秩序的破坏,更有可能他人将你的卡用来实施犯罪活动,进而成为共同犯罪。
一.案情简介
伍某在国外工作期间,认识了一[赌]博公司老板,得知该公司在高价收买国内银行[信]用卡,用于洗钱等犯罪使用。伍某回国后,就做起收买他人银行[信]用卡的生意。2016年至2019年三年时间,以每张卡3000元至3500元,共收买国内100张银行[信]用卡,又以每张3500元至4000元转卖给[赌]博公司老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法庭经审理认为,伍某非法买卖银行[信]用卡,且交易数量巨大,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鉴于其抓获后,配合执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判处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本案的警示
买卖[信]用卡行为近年来出现发展势头,不少人认为售出自己闲置的[信]用卡换得现金,是一种实惠之举,忘记了[信]用卡是实名注册的,你将卡卖出,就意味着给自己带来了风险。卖卡行为不仅造成金融系统对身份管理秩序的破坏,更有可能他人将你的卡用来实施犯罪活动。本案买卡人伍某,将所买之卡,提供给境外[赌]博公司,用于洗钱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用的是你的实名卡,有可能成为共同犯罪。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属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认定为“数量巨大”,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