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118,刮地皮获刑案
 
  
  	  
  	今介绍以案释法之118,刮地皮获刑案。世界大千,做贼也出现奇葩。贼偷东西常听到,但贼刮地皮偷路一定少听见。本案是半年前的偷路获刑案。 
  	  
  	一.案情简介 
  	  
  	林某看见某镇一闲置工地内有条老水泥路,地段较偏僻,走的人也不多,于是动起歪脑子,开来挖掘机,将水泥路面的混凝土层挖起,当废品卖掉赚钱。先后挖了300多平方米的混凝土层,变卖了2万元钱。经认定,破坏的路面价值近26万元。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破坏的道路进行了修复。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件还在审理中。 
  	  
  	二.案件的意义 
  	  
  	法律保护合法的公私财物,从而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社会的安全。[盗]窃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就要按[盗]窃罪入刑。 
  	[盗]窃罪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1.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2)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 刑法规定,犯[盗]窃罪 
  	(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