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7,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网络攻击犯罪,涉及到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因此对危害后果要作出客观、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相当。
以案释法之57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57,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网络攻击犯罪,涉及到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因此对危害后果要作出客观、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相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晓杰等人接受他人雇佣,利用木马软件,持续对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客户端IP进行DDoS攻击,攻击导致三家游戏公司的IP被封堵,出现游戏无法登录、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为恢复云服务器的正常运营,某互联网公司只得组织人员,对服务器进行了抢修,并为此支付4万余元。
法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的大流量高峰值DDoS攻击,由姚晓杰等人发动,使之三家网络游戏公司云客户端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大量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并造成经济损失4万余元。认定被告人姚晓杰等11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1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
二.案件的典型意义
网络攻击犯罪,涉及到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依据犯罪违法所得数额或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但有的案件,违法所得或者经济损失的数额并不大,但对用户的影响特别大,有的导致用户满意度降低或用户流失,有的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在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时,有时需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收集、固定能够证实受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或用户数量、被攻击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累计时间、对被害企业造成的影响等证据,对危害后果作出客观、全面、准确认定,做到罪责相当、罚当其罪,使被告人受到应有惩处。
三.相关法律介绍
本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