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32 侵犯著作权的罪责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32 侵犯著作权的罪责。通过本案,来进一步了解法律。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舒姓被告是RD公司的发行部经理.RD公司经一家有版权专属权公司的授权,获得一部电视节目在国内的独家播映权。 舒姓被告利用其职务便利,在为一家电视台领取该电视剧播出带时,骗取出1套播出带,而后,把这套骗取出的播出带交给HT公司的 陈姓被告,进行了复制.又以HT公司的名义,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3家电视台.总共获利人民币79万余元。
当地法院认为:二被告为牟取不法利益,未经独家播映权人RD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出售电视剧播出带,非法获利人民币79万余元,数额巨大,犯侵犯著作权罪.
判处 舒姓被告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姓被告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共同退赔RD公司人民币797,500元;扣押在案的赃款物折抵退赔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 该案的主要问题
1. 如何认定侵犯著作权罪?
2. 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是否只能由被害人提起自诉?
三. 问题的解释
1. 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 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刑法规定,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其他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审判.某一行为是作为公诉案件审理,还是作为自诉案件审理,关系到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