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 : 谈刑法的刑事责任能力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当一个人犯罪时,判断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法律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主体的一个必要条件.一个人只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么当他犯罪时,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有刑事责任能力;反过来,如果一个人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犯罪,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 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指二类人
1. 我在《谈刑法的三个刑事责任年龄段》文章中谈到的刑事责任第三个年龄段,即不满14周岁的人,就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此外,刑法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的精神病人,也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但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有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的,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因为不少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是指:精神病人并非时时刻刻都处于精神错乱,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是精神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因此这时候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但这类间歇性精神病人毕竟责任能力受到限制,因此,在负刑事责任的时,刑法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三.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确实也会使人产生意识混乱,在醉酒状态下,人也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刑法认为,醉酒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也是人为的,因此法律规定,醉酒之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之人,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具有生理上的各种缺陷,但他们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他们具有生理上的各种缺陷,因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在接受教育、参与社会活动,认知事物等,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通常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所以对他们的处罚要轻于正常人.在司法实践中,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在量刑时,通常会根据行为人的生理缺陷程度,犯罪情节的轻重,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区别对待.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总之,确认一个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看他有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有无的认定,并不是一种自我的认定,而是需要得到专门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法庭采证后的一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