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刑事系列文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三点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虽然都属非法集资犯罪,但刑法对二罪的适用处罚是不同的.以下来谈谈这二款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一个罪名,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一个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二款罪,它们的外在表现形式有相同之处,都是非法集资,但二者存在以下三点区别:
一. 犯罪的目的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来讲,行为人对所集资金,主要会用于资金短缺的补充,用于一些盈利项目的开发等,并会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当然给出的利息往往是较高的.
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就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二. 犯罪的方式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来讲,对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在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时也没有使用欺诈的方法.
而集资诈骗罪,不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方法上是以欺诈实施的.比如,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谎言,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骗取集资款.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会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 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 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既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又是公私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