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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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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类文章
(67)
侵权纠纷案
来源:
|
作者:
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6-04
|
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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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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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原告获赔共计人民币四百万元。
原告株式会社建伍于
2006
年
3
月
20
日发现福建冠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福清融威通讯有限公司生产、北京颐畅圆高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两型号对讲机涉嫌侵犯原告对讲机使用说明书的著作权、原告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产品的说明书除使用了原告商标标识外,其文字及附图内容、表格等所有在说明书中使用的可识别的文字、符号、图形的内容及版式与原告说明书所载内容完全一致。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仅有外形尺寸及后视图的细微差别。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商标与株式会社建伍的注册商标,整体结构相似,表现形态相同,结合株式会社建伍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易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原告获赔共计人民币四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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