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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诉比利时投资仲裁案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3-05 | 21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ICSID仲裁庭审理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比利时王国投资条约仲裁案已落下帷幕.。。。。。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裁决披露的信息,David Williams QC和David Mildon QC虽然都叫 David,但是并无合作关系亦无私交。相比之下,本案中 Crawford 和 Sands 的关系显然更为密切。Sands是否会因为需要表明自己的独立性而对Crawford的论点更为苛刻 、参与作出Hrvatska v Slovenia裁决的David Williams QC会否对这样的安排有不满的想法,我们无从得知,但从情理判断,仲裁员要通过裁决来自证清白的心理还是有可能存在的。这里要说明的是,投资者不仅仅在指定仲裁员这件事情上面要谨慎,在聘请律师一事上也不能掉以轻心。实际上,通过阅读裁决或者仲裁员发表过的文章、演讲便能够判断仲裁员对于某一些安排的态度,而这些信息很多都是公开的,在作出重要的决定之前都应该充分地搜集资料,以免不必要地给仲裁庭留下不好的印象。
 
  对于最近争议比较多的“double-hatting”(律师在另一个有相同或相似法律问题的案子中担任仲裁员)以及“大律师事务所的奇怪制度”尤其需要注意。世界那么大,何必一定选他?避免仲裁员和代理律师之间出现可能的利害冲突,不仅是仲裁员的责任,当事人也应小心谨慎。
 
  3. 仲裁过程以及庭审中的失误
 
  除了以上的问题,平安在提交书面意见和庭审过程中也犯了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本文的第一部分提到平安最强的主张是,新约第 10.2 条仅排除了已经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争议,剩下的所有争议都由新约管辖。但是平安在庭审中却承认了 新约第10.2 条没有就已经通知但并未进入仲裁程序的争议作出安排(裁决第227段:“As the Claimants accepted at the hearing, Article 10(2) is simply silent on the disposition of such disputes”)。虽然庭审的具体情况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在这一点上作出让步无疑是对平安极为不利的。
 
  此外,平安在提交了对管辖权异议的书面意见后,又分别提交了Martin Tornberg 先生的书面证词(witness statement),比利时就此提出异议,认为该书面证词应该在平安提交上述书面意见的同时提交(裁决第31段)。Martin Tornberg先生是平安的战略发展及投资董事,其书面证词应当是比较容易准备的。虽然仲裁庭最终接受了该书面证词,但是仍然反映除了平安在仲裁过程中容易犯一些小错误。
 
  在复杂的仲裁案件中,裁决结果出来之后往往很容易判断当事人的失误,而这些失误在当时有可能受限于信息渠道、时间、资源等等,又或者有特定的原因,这些考虑非当事人和律师不能得知。由于仲裁裁决披露的信息有限,不能排除平安当时的决定和其所采取的策略是有其他原因的。本文旨在以平安一案为例,讨论申请人尤其是中国申请人在投资条约仲裁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供投资者和律师参考。
 
  三、平安的仲裁出路
 
  仲裁庭认为其不宜在裁决中裁决中讨论平安是否还能按照1986年旧约获得救济的问题,但是提出了以下三个看法(裁决第209段):
 
  (1) 根据旧约第10.3条,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友好解决时,有关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的补偿额的争议,可按投资者的选择,或提交接受投资缔约一方国内司法解决; 或直接提交国际仲裁,而不诉诸其他任何手段;    (2) 根据旧约的14.4条(夕阳条款),对于旧约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旧约的规定自其终止之日起十年内仍然有效;    (3) 旧约并未终止(expire),只是被新约取代(此处仲裁庭引述了新约的10.1条)。
 
  在本案仲裁裁决发生效力并且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平安利用新约继续仲裁的道路已被封堵。因为平安与比利时政府之间的实体争议并未解决,平安是否可以另辟蹊径利用旧约再度申请仲裁?下面讨论与此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
 
  1. 旧约的效力
 
  本案所涉的投资是在旧约终止前作出的,这个双方并无争议。唯一的问题是,旧约被新约取代的情况是否属于14.4条所规定的条约终止(expire)的情况,如果不是,则十年的规定不适用。
 
  本案的仲裁庭认为条约的取代不属于14.4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当然,这个看法只属于“observation”,并没有约束力。
 
  比较尴尬的是,仲裁庭的这个看法,实际上是和平安的看法一致的。在交换书面意见时,其中一个双方争论的问题是平安是否在旧约下有救济。比利时指出,根据旧约14.4条,如果平安已按照1986年条约第10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则争议解决程序已被启动,平安可以继续在旧约下(裁决第151及208段)提起诉讼或仲裁。同时,比利时亦主动表明平安仍可于比利时的法院起诉(裁决第21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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