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某地出口公司在2006年间与马卡尔贸易公司成交一笔出口大豆贸易。信用证有关部分条款规定: “600 M/Tons of Kidney Beans.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400 M/Tons to Antwerp not later than May31, 2006. 200M/Tons to Brussels not later than June30,2006.”(60公吨芸豆,允许分批装运,分两批,400公吨于2006年5月五日前运至安特卫普,200公吨于2006年6月对日前运至布鲁塞尔。)
出口公司有关人员经审查信用证条款,未发现什么问题,即与有关船方代理联系租船,根据5月末前的船期和船舱的情况,去安特卫普港的舱位不够,400公吨必须两条船分装。出口公司有关运输人员向有关业务员提出,安特卫普的400公吨须两条船装是否可以,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业务员查对信用证认为没有问题,因为信用证是允许分批装运。所以出口公司于5月18日在A轮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港,19日装B轮200公吨至安特卫普港。装运完毕,于20日即备齐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向议付行办理议付。但经议付行审核单据提出异议:
信用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意即要求分两批装运:400公吨
到安特卫普一批;200公吨到布鲁塞尔一批。国际贸易发展公司第一批只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第二批又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所以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出口公司对该条款理解与议付行不一致,出口公司认为:“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条款中的“in two lots”的词语是指400公吨到安特卫普和200公吨到布鲁塞尔的两批。其中又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是指在400公吨到安特卫普一批中或在200公吨到布鲁塞尔一批中还允许再分批。所以装运至安特卫普港的货分为200公吨和200公吨
两批装。
议付行仍不赞同出口公司的这种理解,不同意议付。最后决定由出口公司向议付行提供担保函件,如开证行有异议由出口公司负责,议付行对开证行仍照常寄单而不表明不符点的情况(即对内提不符点,对外不提)。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于5月对日提出:
“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收到经审核发现不符点我信用证规定只分两批装运,R114加公吨至安特卫普,2加公吨至布鲁塞尔。你于5月18日只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5月19日又装200公吨至安特卫普。如此说来,你方起码要装三批以上,所以违背了我信用证规定。我行经研究,无法接受单据,请告你方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5月29日”
出口公司公司对开证行上述的单据异议虽然其意见时议付行的意见一致,但仍以自己对信用证条款的理解向开证行抗辩:“你5月29日电悉。对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第X xx号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单证完全相符。你信用证原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其意思就是在两批之中(in two lots)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所以在安特卫普的400公吨之中我又分批装,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你们所谓‘不符点’是不存在的,你行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 5月31日”
出口公司发出上述反驳意见后,6月3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复电:“你5月31日电悉。对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你方不符点事,我们信用证原文规定: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 400M/Tons to Antwerp not later than May 31,2006.200 M/Tons to Brussels not later than June 30,2006.该条款意思很明确: ‘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已被‘两批装运’ (in two lots)所限制,即分400公吨至安特卫普;200公吨至布鲁塞尔。每批之中不能再分批。你方认为每批之中又可以再分批,完全是对原条款的误解。所以其不符点是明显存在的,我行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复对单据处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