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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信用调查,上当受骗案例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2 | 4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5年国内S公司与瑞士SM公司签订了一个总金额为1620万美元亡的钢坯进口合同。SM公司是由西德商人和瑞士商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阶段由一个经授权的华裔副总经理前来谈判,顺利达成合同。合同规定信用证分两期开,第一期钢坯两万吨,FOB总价420万美元,在收到信用证后八周内货物发运至目的港。其余6万吨,S公司可在合同签订后五个月内作出是否开证的选择。
一、案情

  2005年国内S公司与瑞士SM公司签订了一个总金额为1620万美元亡的钢坯进口合同。SM公司是由西德商人和瑞士商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阶段由一个经授权的华裔副总经理前来谈判,顺利达成合同。合同规定信用证分两期开,第一期钢坯两万吨,FOB总价420万美元,在收到信用证后八周内货物发运至目的港。其余6万吨,S公司可在合同签订后五个月内作出是否开证的选择。合同规定的装运条款是可分批装直达班轮,不接受租船提单。  S公司按合同规定于2005年2月28日开出以SM公司为受益人的420万美元信用证。开证后,SM公司多次电传要求修改装运条款,强调从装运港意大利热那亚至中国口岸无直接班轮,租船可以更快捷运到。S公司的生产急待该批货到,同意修改信用证,接受机船提单。

  2005年4月17日,SM公司发出第一批装船通知,通知S公司总价103. 14万美元的4911吨钢坯已于2005年4月16日在拉斯佩扎港装船发运。

  2005年4月30日,SM公司通知第二第三批货总共14,323吨钢坏(总价304. 78万美元)在托斯佩扎港合装一艘U轮发运。

  SM公司以上述三批货物的全套单证(包括重量单、装箱单、出厂检验证、提单、发票等)于2005年4月30日在卢森堡DNC银行结汇,议付了全部货款。2005午5月10日又通知第四批货2759吨(总价57.9万美元)已装A轮,并再向DNC银行交单结汇。四批货的单证共向DNC银行议付了465. 82万美元。

  S公司付出了四百多万美元的贷款,手中持有完整无缺的四批货物的单证,迫切等待船到提货。按正常情况从热那亚到中国口岸的航程约30天左右,但收到装船通知后两个月过去了,货船仍杳无音信。S金司一次又一次电询SM公司,该公司提出种种理由,说明货船迟到的原因,诸如船在港口检修,推迟启航;途中遇上太平洋暴风雪;船方闻中国港口拥挤放慢航速等等。并说卖方发货后,风险已转移、S公司应按提单向承运人追究,按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追究。S公司感到情况异常,迅速通过外轮公司了解情况,获悉装载第一批货的F轮将于七月初抵达中国港口;装载第二第三批货的U轮可能停靠新加坡不到中国港口;装第四批货的A轮行踪不明。S公司感到情况严重,立即组员兵分两路进行追究。一路去欧洲找卖方SM公司和承运人,另一路至新加坡等待U轮到来。

  S公司到欧洲的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发现:SM公司在瑞士的注册资本仅五万瑞士法郎,只有一个秘书看家,其他人避不见面。承运人是意大利的老骗手,已逃之天天。再向出具单证的生产厂进行了解,并出示该厂出的重量单、装箱单等,经该厂负责人核对,发现这些单证均不是该厂所出,这些单证的制单日期是2005年4月10日、12日,提单日期是4月16日,而该厂出示登记文件,证明其注册日期是2005年4月23日,根本不可能供货。至此,查明所有单证都是伪造的,在SM公司以这些假单证提交到DNC银行议付货款时,根本没有合同货物存在。

  从船公司和港口了解的情况证明,第一批货款以假提单等假单证提走时,这条“装货”的F轮尚未进入发运港,该船到6月7日才启航,所载钢坯是3700吨,而SM公司提交银行议付的提单是4911吨,船长所持提单为3735吨,实际卸货只有3680吨;装第二、第三批货的U轮,据劳氏船籍社的登记,其总载重量只有14,000吨,而由SM公司用以议付的两张提单总重量达14,300多吨;但港口记载该轮启航时只装了7,500吨钢坯,目的港新加坡。装第四批货的A轮更是子虚乌有,据船籍社记载,这条船早己报废拆解,不存在了,2005年当然不可能出现在任何港口。

  至此,本案的诈骗真相全部暴露。运到中国港口的第一批货因S公司持有的提单与船长所持的提单不符,船长拒绝交货。货卸在港口由外运公司保管,后来几经交涉和经过繁复的手续,S公司才提到3680吨货。停靠在新加坡的U轮也因S公司持有的提单与船长持有的提单不符,船长不仅拒绝交货,连上船验看也不允许,迫使S公司在新加坡法院对该船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扣船,并公告其他持有该轮提单的货主申报,逾期不申报,该船所载钢坯将全部判归公司。经公告一个月内无人申报,新加坡法院将船上6700多吨钢坯判归中国货主,换船运到中国口岸。已经付出20,000吨钢坯的贷款,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总共只收到10,380吨钢坯,损失了近一半钢坯。

分析

  1.调查并掌握外商资信情况,是防止国际诈骗行为最主要的措施。因此,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特别是金额巨大的经贸合同,必须做好对外商的资信调查。因为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当事人要执行己签订合同规定的义务,资金能力是最根本的经济基础,商业信誉是最重要的道德保证。因此,搞好资信调查,是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必须采取的重要步骤。本案中,中方公司的钢材进口合同受骗,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后来的庭审调查材料表明,IRC公司是一个仅有5万瑞士法朗注册资本的小公司,根本缺乏经营大宗生意的能力,而承运人则是有前科的骗子手,二者串通共同诈骗。

  2.本案成交的价格条件原是FOB,S公司同意由SM公司代订船,但SM公司又提出修改信用证,接受租船提单。这实质上是使诈骗成为可能的最关键一着。因为提单是交货收据,在正常情况下,发货人不交货便拿不到提单,只有租船提单才便于装货人和承运人勾结共谋,使S公司遭到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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