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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索赔条款的陷阱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8 | 60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外贸合同中往往订有索赔条款,规定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则买方有权对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害。但也有利用索赔条款的漏洞进行欺诈性索赔的,要当心。买方对卖方的欺诈,通常是在合同中对货物品质的要求上作手脚,利用卖方的善意、疏忽或者无知,对货物品质的标准或是规格进行诱引,使卖方同意签订自己无法或是很难达到的品质要求条款,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索赔。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交易双方一般是通过检验条款和索赔条款明确规定索赔期限的。在索赔期限内,买方才可就品质、数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之处向卖方索赔。另外,对于某些商品,特别是需经过一段时间的存放和使用后才能发现质量和性能方面问题的商品,合同中还规定有品质保证期。这里的品质保证期是指,买方接受卖方提交的货物后,在保存和使用期发生质量问题向卖方提赔的期限。索赔期限以及品质保证期的长短,一般都由合同双方根据商品特点、运输方式和验收条件协商确定。此外,索赔时效(索赔期和品质保证期)应正确选定起算日期,通常应订为“货到目的地卸完之日起”或“货到买方最终目的地之日起”,而不是“从进口之日起”或“到岸之日起”,更不能是从“发运之日起”。

  在合同约定了索赔期的情况下,买方应抓紧检验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因立即请检验机关复验出证,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提赔。而在对货物订有品质保证期的情形下,只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出在保证期内,买方都可向卖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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