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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索赔处理方法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7 | 26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单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或保险期满或保险合同约定事项出现时,按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单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或保险期满或保险合同约定事项出现时,按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里规定的就是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运保险索赔程序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问题就产生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

  1、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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