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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海外应收账款办法之三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8 | 19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外贸过去用L/C比较多,现在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企业为争取订单,就采用诸如D /P,后T/T,A/P,L/P等方式,这些结算方式说到底都是放账交易。如果不考虑自己交易对象所处的国家的外贸风险,不考虑交易对象的信用等级,不考虑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因素,贸然采用上述非信用证方式的结算,则说明出口企业缺乏对待外贸收汇风险的足够理性认识。。。。。。
注意结算方式及保险措施

外贸过去用L/C比较多,现在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企业为争取订单,就采用诸如D /P,后T/T,A/P,L/P等方式,这些结算方式说到底都是放账交易。如果不考虑自己交易对象所处的国家的外贸风险,不考虑交易对象的信用等级,不考虑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因素,贸然采用上述非信用证方式的结算,则说明出口企业缺乏对待外贸收汇风险的足够理性认识。

当然L/C结算也不是高枕无忧的,曾出现过一些南欧和个别南美国家客户勾结当地法院,在拿到货后以质量问题作为借口申请止付令,导致出口企业未能收汇的案例。

保险公司和保付代理机构都是作为可以选择避免出现过多应收账款的手段,出口企业与保险公司在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否则在单证方面的缺失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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