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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纠纷为什么多用仲裁少用诉讼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20 | 28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当事人享有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的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
一是因为 意思自治 灵活简便
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当事人享有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的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当事人可以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提交和意见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共同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是否终止仲裁程序。这些自治权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意志,使得仲裁程序既灵活又简便。

二是因为 一裁终局 经济高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一裁终局是仲裁的效率体现,既节省时间,又节约金钱,使得当事人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

三是因为 专家断案 公正及时
仲裁是由公正、独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以解决纠纷的机制。居中裁判的“第三人”即仲裁员均为各专业领域的知名人士、权威专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从而保证了仲裁的质量和结果的公正。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相比,仲裁程序灵活简便,仲裁结果一裁终局,加之仲裁机构较强的服务意识,使仲裁案件的审理能够做到及时。

四是因为 保守秘密 保护商誉
原则上,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也可以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五是因为 充分保障正当权益
仲裁不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请求,还保护当事人因解决纠纷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六是因为 国际上的广泛承认与执行
仲裁的一切优势最终落实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套简捷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使得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富有效率。中国大陆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至今,全世界已有144个国家加入和继承该公约。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仅可在中国得到执行,还可在《纽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得到普遍承认与执行。但用诉讼的方式赢了官司之后执行很困难,让外国的法院承认我国法院的判决或者我国的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然后执行判决相比于仲裁的裁决来说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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