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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个人房地产买卖程序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20 | 3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提交下列证件: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房产买卖合同(原件二份);4、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二份);5、拍卖的房地产,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办事须知
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买卖合同(原件二份);
1、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2、拍卖的房地产,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办事程序
1、受理交易申请。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证件,领取进件收据。
2、交易审核。
3、交易核准。
4、收费、转件(在登记中心发证)。

四、办事时限
证件齐备后,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五、时限划分
1、受理交易申请1日;
2、交易审核6日;
3、交易核准2日;
4、收费、转区县房管局1日。

六、收费标准
住房转让手续费各地区规定不同,请参照当地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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