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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532期,退休阿姨误工费索赔案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25-11-24 | 116 次浏览 | 分享到:
退休人员再就业已成为普遍现象。当退休人员再就业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时,其误工费的索赔问题便成为一个兼具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的焦点,下面这起案件,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以案释法532期,退休阿姨误工费索赔案





 

退休人员再就业已成为普遍现象。当退休人员再就业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时,其误工费的索赔问题便成为一个兼具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的焦点,下面这起案件,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一、案件简介:

 

去年8月26日,已退休的文阿姨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小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文阿姨身体S伤。经相关部门认定,小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文阿姨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文阿姨遂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于文阿姨作为退休人员,且退休工资未因事故减少的情况下,能否主张误工费。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文阿姨每月有固定退休金领,是其依法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其性质不同于通过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报酬。事故发生后,该笔退休金并未减少,因此不能作为主张误工费的依据。同时,文阿姨虽主张其存在其他劳动收入损失,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以证明其在事故前确实从事其他工作并获得报酬,且该收入确因本次事故及必要的误工期而实际减少。最后法庭不支持文阿姨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而对其主张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则依法予以支持。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的判决结果,向广大的退休再就业群体,传递了明确而重要的法律风险提示与行动启示。

1. 举证是关键。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法律并未禁止退休人员主张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不取决于其是否退休、是否有领养老金,而取决于其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因事故造成了“退休金之外”的实际劳动收入减损。退休金与劳动报酬并行不悖,法律保护公民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

2.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铁律。对于在退休后继续工作的退休者而言,务必加强证据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应有意识地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和收入水平的材料,如劳务合同、返聘协议、工资条、银行发薪流水、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等。这些材料是事故发生后主张权利、弥补损失的坚实基础。

3. 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诉求有据。 有效的证据并非孤立的,而应形成一条完整的逻辑链。它不仅需要证明“事故前有工作、有收入”,还需要证明“事故后因误工导致收入实际减少”,并且误工期限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等证明文件予以明确。任何一环的证据缺失,都可能导致败诉风险。因此,退休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尽快着手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三、相关法律

 

1.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疾的,还要赔辅助器具费和[]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见,赔偿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实际发生的“收入减少”或其他经济损失,而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身份是否为“劳动者”或“退休人员”;

2.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权利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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