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案释法之60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克金,在四川双流县揽到一个景观项目的分包工程,之后就找聘了20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在收到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却以工程亏损为由,故意拖欠20余名民工的工资,共计12余万元。双流县有关部门曾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不但不执行,反而逃匿。后来由工程总承包商代为垫付了上述民工工资。之后,当地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并抓获。
法院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案件的裁判理由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中,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但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 以下行为认定为本罪:
(1)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2)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没有得到合同规定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3. 本罪的入刑标准为: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