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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之三 : 生产销售假药的罪责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9-10-11 | 2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天,介绍以案释法之三: 生产伪劣产品的罪责。通过这个案件判决,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律。法律对犯罪的审判,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定罪,二是量刑。那这二方面在具体一个案子中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以案释法之三  生产销售假药的罪责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今天,介绍以案释法之三 生产伪劣产品的罪责。通过这个案件判决,让我们进一步了解法律。法律对犯罪的审判,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定罪,二是量刑。那这二方面在具体一个案子中是如何考量的呢?本文仅供大家参考。

 

一. 案情简介:

 

熊姓等被告,用穿心莲片包装成三金片进行假药销售,对外谎称是其亲戚从三金公司内部得到的正宗三金片,共计销售假药216000元。案发。

经当地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熊姓等被告,明知是假药而非法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按刑法之规定,判处姓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获得相应刑罚。

 

二. 问题的提出

 

姓等被告,用穿心莲片假冒三金片的行为,应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诈骗罪?案审时有二种争论:

一种认为,应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理由是:姓等被告,用穿心莲片假冒三金片,已属生产假药的范围,假药流入社会,病人服用后延误病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

第二种认为,应定为诈骗罪。理由是:姓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穿心莲片假冒三金片,使受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其行为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 法院的裁决

 

姓等被告,为盈利而生产假药,将穿心莲片假冒三金片销售给受害人,骗取受害人的钱财,确有以假充真的诈骗行为存在,而诈骗罪是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以是否足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标准。也就是说,只要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于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有否骗得钱财,实际有否造成后果,都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四.案件的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很大,他不仅会危害人们的健康,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从此案判决也可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法律并不要求危害都必须要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行为尽管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也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本案件来源于高法指导案例第115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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