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合同律师系列文章之五_一颗钻石换一瓶水显失公平吗
遇到过几个这样的老板,拿着合同给我说: 原来签订合同时,我算过是有钱可赚的,现在市场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再做下去,亏本亏大了;给对方联系要求修改,也没同意,这样的合同显然对我是不公平的,有什么办法取消这个合同?
他提出了一个合同常见的现象,在签订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合同一方的利益出现了受损,是不是就是合同的显失公平?
一. 法律怎样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1.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这样认定的: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 《合同法》是这样认定的: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 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不公平
法律意义上的公平是指: 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正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的,那就是平等的;平等基础上的交易,就是公平的.
法律意义上的不公平是指: 合同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在完全出于真意情况下签了合同,导致了利益的失衡,或者当事人没有交易经验、或者交易的一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的优势,导致了利益的失衡.
三. 法律认为的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强调的是个显字,显字何意?就是很容易看得出来的意思.
自愿签订的合同,在利益结果上出现的失衡,法律并不一定认为是合同的显失
四. 法律的显失公平认定主要是看过程而不是结果
为什么这么理解呢?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市场经济就是一个竞争经济,有它自身的规则.当你参与其中时,只要自愿参与,地位平等,条件公平,由此获得的利益就是合法的.法律如果今天就你的产品跌价造成了损失去纠正合同;明天就你的工资原料上涨造成了损失去撤销合同.那还要市场经济干什么?说的再实质一点,合同法不是用于纠偏的,合同法是用于扭转不自愿弯曲的,如果是自愿产生的弯曲,法律一般也不加入.
这里插讲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是我在大学时代学经济学边际理论时听过的,题目是:一颗钻石和一瓶水的价值:
“二个人在沙漠上都已接近生命的极限,一个人怀揣一颗钻石,一个人剩下一瓶水,揣钻石的人说,我愿用这颗钻石换你的水,另一个人同意了,双方做了交换,结果得到水的人走出了沙漠,得到钻石的人永远留在了沙漠.”
这个故事从常理上来讲,钻石的价值是一瓶水远远不能相比的,你满世界跑,一颗好的钻石,少则几万,多则千万上亿,那一瓶水呢,最贵的在迪拜,是5.5迪拉姆,相当于人民币10元.
这个故事从经济学的边际理论来讲,价值是会随着边际情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在我们的日常世界里,水因为很多,所以价值低;钻石因为太稀有所以价值高.但换到故事的情景,水就不是原来的价值了.
这个故事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沙漠上二个人的钻石和水的交换,是出于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交换的,那么一瓶水换一颗钻石的结果就是公平的.
五.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处理
1.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 这里提醒一点,目前法律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上是抽象性的,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未作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未见有详细说明,通常是由法官来做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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