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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一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5-07 | 32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经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一(并购部分)

接受委托

1)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经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也可以在接受其他法律业务的委托中包括尽职调查的服务,或所接受的其他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调查的法律服务内容,或尽职调查为完成所受委托法律服务的前置程序。

 

  (3)律师事务所应就委托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做出能否承办及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4)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的,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5)委托合同的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应必备的实质性内容为:承办律师、委托事项、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的形式及交付、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间、律师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拒绝或解除委托人的委托,但应书面告之委托人。

 

  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服务;

 

  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大事实;

 

  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法、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7)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拒绝解除委托后应及时整理案卷资料、文件和证明,并及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后归档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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