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糊口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糊口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糊口,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糊口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峻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着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着落的。
一方被宣告失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养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的"重大过错”,指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 ,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