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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晚婚婚假的划定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6-09-09 | 15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本文先容的是婚姻法关于晚婚婚假的划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养条例》的划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遥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投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划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
[1980]劳总薪字29号划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
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养条例中有划定,大部门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划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留意:晚婚假天数划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养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以上是婚姻法关于晚婚婚假的划定,根据划定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假如婚假期间赶上公休假或法定假,婚假天数不可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