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并非出于【诈】骗银行资金目的,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使用了欺骗手段获得资金,但归还了银行资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而追究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406 从有罪到无罪案件
对于并非出于【诈】骗银行资金目的,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使用了欺骗手段获得资金,但归还了银行资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而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情简介
今年5月18日,广西高院公开审理一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案件,T翻了一审二审的原判,再审判决宣告行为人蒋某无罪。
案子是这样的:蒋某是一家民企老板,由于经营遇到资金困难,与某银行商量后,签订了总额为3600万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签订后,蒋某向银行提供了买卖合同及增Z税专用票,申请承兑汇票,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应保证金和抵押担保。汇票到期日,银行也收回了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并核销。但事后,银行发现,蒋某提供的是没有实际交易的买卖合同,增Z税专用票也是虚假的,于是案发。一审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蒋某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蒋某仍然不服,向广西高院提出再审,结果高院改判无罪。
二.案件的焦点
该案一审二审认为,蒋某以用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3200万元承兑汇票的行为,违反了银行承兑汇票要求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规定,其虚假的资金用途,足以使银行基于错误认识开具和承兑汇票,因此触犯骗取【票】据承兑罪。
高院认为,蒋某虽然在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并贴现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虚构汇票用途,但已提供真实抵押担保、足额缴纳保证金,且承兑汇票均已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具备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原判认定蒋某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引发了业界讨论,认为,对于并非出于Z骗银行资金目的,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使用了欺骗手段获得资金,但归还了银行资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而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蒋某使用虚假材料骗取汇票承兑,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是他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并且在承兑的期限内按时把钱还清,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没有给金融秩序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P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