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偷盗自己家里或近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普通的偷盗财物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存在特别关系的盗Q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以案释法368 儿子盗老子酒入刑案
通常来说,偷盗自己家里或近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普通的偷盗财物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存在特别关系的盗Q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案情简介
吕某是老吕的儿子,34岁了,无正当职业,1直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老吕自己开了一家小商店,维持家庭生活。1天,吕某发现父亲老吕离开了商店,就进入店内,趁无人之际,将一箱五粮液白酒盗走。变卖后挥霍。老吕发现一箱五粮液不见了,便责问儿子,吕某绝口否认。于是老吕报了案。警方经勘查现场,调阅周边监控资料等工作,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吕某,并将其抓获。归案后,吕某承认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的五粮液白酒市场零售价为67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Q罪。综合考虑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判处吕某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二.案件的警示
通常来说,偷盗自己家里或近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普通的偷盗财物的行为是有区别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偷盗自己家里或近属的财物,即使数额较大,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存在特别关系的【盗】窃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不过相关司法解释提出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是一种原则性提法,对那些是“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是根据以下因素考虑是否构成犯罪:
1. 案子的社会危害性及危害后果;
2. 盗Q的对象和采取的手段,比如亲属是残疾、孤寡老人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手段是破坏性或残暴的;
3. 被盗近属的态度。
本案吕某涉案金额6700元,属数额较大,本也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吕某的行为无法取得父亲老吕的谅解,并且老吕强烈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按犯罪处理。
三 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
1. 盗Q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 5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