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其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即不论你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要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你要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被损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以案释法336 牛踢死小孩案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其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即不论你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要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你要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被损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黎某一在家摆寿宴为老母亲祝寿,黎某一8岁的儿子黎X给奶奶拜完寿吃完饭后,便到田里去玩了。黎X在田里玩时,不慎被被告黎某二在田里的公牛踢死了。原告认为,好端端的一个孩子,被被告的公牛踢死,被告必须负全部责任,上诉到法庭要被告赔偿23万元。而被告认为,牛在田里,你孩子不去惹它,牛怎么会无故踢人?只同意赔偿2万元。
主审法官接到该案后,对案件重新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原、被告是邻居,本来关系都不错,出事后,两家就成了仇人,并且孩子的尸体一直停在殡仪馆未火化。主审法官二边做工作,一边对原告释明法律,孩子是未成年人,出了事作为父母是要承担监护不力责任的。一边向被告释明法律,他认为的孩子出事,是先挑逗牛引起的理由,是要出具证据的,不然他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8。5万元,该案和谐结案。
二.案子的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牛也好马也好,狗也好猫也好,在法律层面讲,都属于饲养的动物。既然是有主饲养的,那么动物发生对他人损害问题,主人是要负损害责任的。
我们先看主审法官向原告释明法律时,谈到监护人要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问题。原告父母作为监管人,对8岁的儿子脱离监护自行外出,并且对其去向不予理会,这是一种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是监护不力的行为。
主审法官向被告释明法律时,谈到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动物致人损害,其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即不论你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要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你要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被损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这类案件也称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相关法律
1. 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不得放任不管。
2. 民典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损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