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陈亮: 所谓行为保全,指的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案件起诉前,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2019年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行为保全将实施新规定
慈溪律师陈亮: 所谓行为保全,指的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案件起诉前,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行为保全规定》有4个要点:
1. 在程序性规则上,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明确了6种情形属”情况紧急”:
(1)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2)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2. 在实体性规则上,规定了法院对保全申请审查的五项考量,其中对关键考量因素即“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情形,作了4点明确规定:
(1) 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2) 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3) 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4) 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3. 对申请保全行为有错误的认定,采取客观归责原则,与普通民事侵权中适用的过错归责进行了区别.
4. 对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进行类别区分.
新规定的实施,将为保全申请审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创造了条件,同时对滥用诉权申请的保全行为进行了防止,有利于促进正当竞争.
全文参见http://www.cllswz.com/page1000584?article_id=1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