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 : 刑法的减刑对象与条件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10-15
	|
	3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大家可能看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人被判了刑罚,但没有到原宣判刑期就结束了服刑,这就是被减刑了.减刑就是减免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一项刑法上的制度.那么犯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减刑呢?今天就简要的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刑法的减刑对象与条件
 
 	 		大家可能看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人被判了刑罚,但没有到原宣判刑期就结束了服刑,这就是被减刑了.减刑就是减免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一项刑法上的制度.那么犯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减刑呢?今天就简要的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 减刑的对象 	
 	 		  	
 	 		刑法规定的减刑对象有四类: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判处拘役的; 	
 	 		3.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4.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以上四类犯罪人,在执行刑罚期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 	
 	 		  	
 	 		二. 减刑的条件 	
 	 		  	
 	 		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有二类: 	
 	 		  	
 	 		1. 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 	
 	 		悔改表现指的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 认罪伏法; 	
 	 		(2)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包括下列情形: 	
 	 		(1)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主要指以下六点: 	
 	 		(1)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 	
 	 		  	
 	 		三个规定: 	
 	 		1.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 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四. 减刑程序的规定 	
 	 		  	
 	 		1. 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人,由执行机构向其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2. 法院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认为犯罪人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减刑;认为没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不予减刑. 	
 	 		3. 对于可以减刑的,法院制作裁定书,裁定书送达提出减刑建议书的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