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 谈刑法的教唆犯罪
慈溪律师陈亮: 刑法是没有单独设立教唆罪这一罪名的,教唆犯是罪犯分类的一种叫法;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上,是按照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那种犯罪,就以那种罪名来论处.
一. 刑法对教唆犯的定义
刑法对教唆犯的定义简单明了,即“教唆他人犯罪的”就是教唆犯.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 教唆犯的二个主要特点
从刑法规定可见,教唆犯其最鲜明的特点有二个:
1. 自己不实行犯罪,而是怂恿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这个怂恿指使的方法是多形态的,可以是利诱、也可以是收买、甚至是威胁等,目的是,将教唆犯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的他人,使他人决意实施其教唆的犯罪.
2. 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去实施犯罪,却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这个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由于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教唆犯构成共同犯罪.
三. 教唆犯在司法上的认定
教唆犯的认定是个难点,在司法实践上比较慎重.
总结以往司法实践,主要对以下几点进行区别:
1. 教唆的故意与非故意进行区别
教唆的故意: 指教唆者能预见到他人会因为自己的教唆,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去实施犯罪.
教唆的非故意: 指教唆者未能预见到他人会因为自己的教唆,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去实施犯罪.
举个不一定恰当的简单例子: 甲知道乙有快发财的想法,一天找到乙说,隔壁的老板昨天拎进一大箱现金,如果你现在去动手的话,正是快发财的机会.于是乙犯意顿起,并实施之,甲的行为是教唆的故意.
甲与乙在闲聊中,无意中提及隔壁的老板昨天拎进一大箱现金.乙因而前往行窃,乙的行为,虽然是由于与甲的闲聊所引起,但甲并无教唆之故意.是教唆的非故意.
2. 教唆犯罪与思想意识灌输进行区别
向他人灌输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使他人对人生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对社会事物的态度产生改变,进而走上犯罪道路,虽然这种犯罪是灌输了不正确的思想意识而产生的后果,但这与直接教唆他人去实施某一种犯罪是有区别的,因此,思想意识灌输后产生的犯罪,不视为教唆犯罪.
3. 教唆犯罪与教唆方式产生的独立犯罪进行区别
教唆犯罪是没有独立罪名的,更没有单独的法定刑,其罪名与法定刑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与法定刑,具体刑罚则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裁量的.
而有些犯罪,虽然也是教唆的形式产生的,但刑法鉴于这些行为的特点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就不能将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罪,刑法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就不能混同于教唆犯罪.
四. 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