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陈亮: 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一直是个突出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在形态,模式,数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也更加复杂,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高法解释也就是为了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而出台.全文如下:
在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一直是个突出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在形态,模式,数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也更加复杂,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高法解释也就是为了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而出台.全文如下: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慈溪律师陈亮: 本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为夫妻的家庭财产建立了一道防火墙;本司法解释也将有助于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侵害对方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恶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