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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要负刑事责任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06-11 | 2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紧急避险”的行为,虽则理由各别,情形多种多样,但就其实质来讲,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就有二种利益的权衡问题,刑法认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要负刑事责任.



                                                    慈溪刑事律师
: 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要负刑事责任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紧急避险的行为,虽则理由各别,情形多种多样,但就其实质来讲,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就有二种利益的权衡问题,刑法认为,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要负刑事责任.

 

 

一. 刑法的紧急避险定义

 

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是: 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利,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利的行为.

 

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危险;

(2) “危险”正在发生,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对尚未发生的危险、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3) 紧急避险行为是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不得已的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21条有句话: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那什么是刑法认为的不得已?

刑法目前对不得已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的不得已,在刑法学的界定上看,指的是: 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只能牺牲一种小法益或等同法益,而去保全另一个法益.

换句话说,如果你牺牲了一种法益,但这种牺牲也不能有效保护另一个法益,那就不是不得已.

所以,不得已实质上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是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得已”所采取的统一判断是:具体行为在具体的场景中是否是“别无他法”,如是,那么就认为符合紧急避险之“不得已”要件;如不是,就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假象避险或避险过当.

但当“不得已”的对象是生命权益时,司法判断会更加谨慎,因为财产权益的大小,是可以以价值衡量,而人的生命权则生而平等,总不能说,以牺牲一个小人来保全另一个大人,是一种牺牲小法益来保全大法益的行为.

 

三. 避险过当假象避险要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就是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是必要限度?

首先在于必要性,司法实践上,通常要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避险的性质、手段、强度;牺牲权益的大小等综合认定.

其次在于限度,如果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避免的损害,那么紧急避险失去它的意义,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假象避险,指的是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这当然要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避险过当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前提是正当的,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使更大的合法权益摆脱危险,免受损害,因此不属于故意犯罪.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最后提及一点,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公安人员,消防人员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当危险出现时,负有排除危险的职责,不允许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放弃职守,否则,对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