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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辩护律师_刑事系列文章 单位犯罪的自首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辩护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11-01 | 25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辩护律师陈亮:个人犯罪的自首,我已在刑事系列文章之三之五中谈到,今天谈谈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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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刑事系列文章 单位犯罪的自首

 慈溪刑事辩护律师陈亮:个人犯罪的自首,我已在刑事系列文章之三之五中谈到,今天谈谈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

单位可以作为自首主体 

 在经济犯罪中,有一些案子牵涉到单位犯罪,刑法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在偷税,骗税和破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常有见到。那么单位犯罪可不可自首?自首后其法律后果将是如何?这在刑法和目前的司法解释中还没有作出详细规定。但我们如果从刑法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这点来理解,单位是可以作为自首主体的。

单位犯罪的形态表现要比个人犯罪来得复杂,有的犯罪是单位主管实施的;有的犯罪虽未经集体讨论,但由能够代表单位的头头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有的是集体研究实施的等等。出面的是单位,但具体实施的又是自然人,所以如何来区别呢?

. 刑法上对认定单位犯罪主要有二个条件

1. 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在案发之前主动投案的。这里的单位意志指的是:集体研究后作出的的决定或是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

2. 如实交代罪行。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

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目前刑法只对单位犯罪设置了罚金刑,还没有明确追究其他刑事责任。但对直接责任人员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指的是:对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四. 简单案例

某石油公司在当地颇有名气,除了收入高还有令人羡慕的福利待遇.后来人们发现这些高收入和福利待遇是靠设立帐外帐偷税而的。

当年,法人代表,公司经理周X在公司业务会上,提出石油以销计酬,不开销售发票,由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核算结帐,用收款收据或提货单作为公司帐外经营收入,达到帐外偷税的目的。该决定作出后,该公司仅在一年时间内,在成品油销售中,隐匿销售收入134.9万多元,从中偷税9.8万元。

税务机关在查帐中发现了该石油公司偷税的事实,提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查实,该案中,实施设立帐外帐偷税之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周X提出并经公司业务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显然构成了单位犯罪。但周XT提出这个主张,并实际操作实施,成为直接责任人.最后法庭判决对单位处以7万元罚金,直接责任人周X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