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1.用L/C支付的,最好在商品生产前,要求对方开证,当然也有装运期前的一定时日开证的。前者的做法保险系数大,但对生产周期控制要求高。
2.用D/P结算的,收到定金后组织生产。定金一般可控制在25%左右.
(二)审证
用L/C支付的,银行通常审证,但要注意,银行审查了企业也要仔细审核.一般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的性质和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2)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地址是否与合同相符。
(3)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是否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
(4)价格部分。总金额、货币种类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总金额是否与单价、数量的乘积相等;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有没有考虑溢短装的情况;在货币种类不一致时,是否规定有合理的折算方法,我方能否接受等。
(5)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
(6)信用证中的转船与分批条款、保险条款以及选港费、港口拥挤费等费用的支出,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我方能否接受。
(7)信用证所列的单据与出票条款。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内容,我方能否办理或能否接受。如转口贸易时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卖方不可能办到,对此,出口方应要求改证。
(8)信用证责任条款及其它特殊条款。审查有无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声明。如出现指定船公司、指定船籍、船龄等,或不准在某个港口转船等,实施中不易办到的,一般不应轻易接受。
(9)信用证中要求了一些条件,但是没有要求在送银行结汇时必须提供与之相应的单据,据《UCP500》的规定,这些要求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具体操作时对这些要求可以不予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