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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及其用度详解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5-04 | 1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和普通婚姻是一样的吗?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流程及其用度是怎么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 《戎行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划定》,对军人离婚的要乞降程序作了明确划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厉谨严, 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戎行纪律,不违反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实时,应 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合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划定。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这里的"两 审”, 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大部门军人离婚案件合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划定。

   一,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前提。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哀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进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哀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用度。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划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用度;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门按1%交纳。

   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确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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