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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怎么要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3-13 | 67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农村征地补偿费怎么要  农村征地补偿费怎么要?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补偿费?首先分析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构成。

    其次分析征地补偿费应由谁组织分配,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仍是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夫,不同的性质和构成,是否应区别对待。

    再次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方案是否符正当律,法规的划定,保证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村民,不存在歧视,法律,法规是否得到准确的实施,尤其应留意村民自治权与村民平等待遇是否协调一致。

    最后对实践中常常泛起的题目应如何解决提一些望法。

    

  因为精神文明的不断建设,公民素质的日益进步,公平,公恰是每个现代公民要求得到的待遇,也是每个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跟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

    农夫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夫紧密亲密关心的题目。

    假如未能妥善处理,有可能隐发大范围的影响社会不乱的不利因素。

    因此,各相关部分应十分慎重对待。

    笔者试图从自己经办的一系列农村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出发,总结一些这类纠纷存在的主要题目,并寻找解决题目的相应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顿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划定,土地补偿费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顿的职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顿的,安顿津贴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治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津贴费支付给安顿单位;不需要同一安顿的,安顿津贴费发放给被安顿职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顿职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顿职员的保险用度。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划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治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夫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治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目和质量相称的土地给农夫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夫。

    

  实践中,农夫的土地被征用后,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夫,亦无法对需要安顿的职员入行安顿,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顿津贴费揉在一块,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将其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村民,二者没有区别对待。

    多数村民委员会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发放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给各村民。

    少数的村民委员会直接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支付给村民。

    还有一部门人以为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夫,可以防止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无端扣留村民的补偿款。

    

  笔者以为,根据法律划定,土地补偿费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治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治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数目和质量相称的土地给农夫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夫。

    故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治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治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可根据该分配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

    根据法律划定,安顿津贴费应当发放给未被同一安顿的被安顿职员个人。

    故安顿津贴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
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津贴费的分配。

    详细分配方式一般分为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匀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回谁所有。

    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常以少数听从多数的" ”原则决定少数人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不服决定而产生纠纷。

    

  第一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1,已出嫁的妇女,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进男方处,户口未迁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归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2,已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的妇女,因未办理结婚证而未将户口迁出,但仍以其已出嫁为由决定不予发放;3,已离婚的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处,以其已离婚为由决定不予发放;4,因考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出且被收归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5,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归,因居民户与农业户不在统一个村民小组,固然在统一个村,但其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为由决定不予发放;6,由于服刑而决定不予发放;7,已嫁进的妇女,户口已迁进,因其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或少分;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9,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进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共同糊口照顾遗赠人的糊口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决定不予发放;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纠纷,该组织利用职务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1,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门村民不同意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相关税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绝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属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补偿费。

    

  既然法律已划定土地补偿费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笔者以为有权介入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独一依据。

    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应留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合法手段迁进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前提而将户口迁进,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很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前提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门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进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出产资料为经济糊口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糊口用度,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归,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糊口来源,固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5,已嫁进的妇女,户口已迁进,应查明其外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归其责任田,如未收归,其作为农夫的正当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划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尽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
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针对第一种分配方式的其他主要纠纷,笔者以为:1,服刑职员的正当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为由拒尽发放;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扣留村民的正当财产,确实存在其他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正当程序解决。

    

  对第二种分配方式的主要纠纷,笔者以为: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但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继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须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责任田后调整相应数目和质量的土地给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根据法律划定,只有集体土地经营治理单位应当调整又未能调整其他数目和质量相称的土地给农夫继续承包经营的,才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夫。

    当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受村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村民义务。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首先应查明征用土地是否办理了正当的审批手续,正当的财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审理的原告林全禄,林梅娟,林耀耀三人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山村八组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发现西山村在征用林梅娟,林耀耀的责任田后,仍要求该二人缴纳该责任田的相关税费。

    根据法律划定,耕种了责任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责任田被征用后不可能继续耕种。

    故本案应查明征用土地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办理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划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需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需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而实践中多数做法是由村两委委员入行讨论决定,未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入行讨论。

    少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但讨论时又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划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 权利和正当财产权利的内容”,去去不能坚持同等原则,泛起歧视妇女现象,以传统习俗代替法律划定。

    为此,笔者以为,在农村应鼎力入行宣传普法工作,尤其是与农夫糊口紧密亲密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

    且有关部分应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划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以上是笔者对征地补偿费纠纷的一些望法。

    农村社会糊口极为复杂,法律原则去去难以解决复杂的现实题目。

    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划定,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认可一些善良风俗习惯,施展民事习惯法的作用,并对农夫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入行当真改造,使之适应民事社会糊口。

    更为枢纽的是,相关部分应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有了立法,只是公民能够得到公平,公平待遇的法律依据,而法律得到了准确实施,公民才真正享有公平,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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