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陈亮: 民政部9月7日公布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是21年来的首次修改,主要解决殡葬业中政府的职责、殡葬业基本服务的完善及殡葬业公益导向的强化.全文如下:
(二)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土葬遗体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的;
(四)办理祭奠活动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或者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以及供祭奠活动燃烧的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