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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律师: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改
来源: | 作者:慈溪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09-01 | 120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全国人大2018年8月31日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大修.这次修改的主要点有: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九、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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