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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 : 正当防卫的法律许可和限制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8-04-20 | 83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正当防卫是个较为复杂的话题,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也在不断修正.刑法最早出现正当防卫的规定应该是在1979年的第17条,当时的规定比较抽象,特别对如何认定防卫过当上也非常笼统,缺乏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直到1997年的刑法,才基本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

,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指人身之外的财产等权利.

(3) 暴力

这里的暴力指的是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而不是一般防卫中的不法.“暴力”通常指不法侵害人采用“主动性”,“进攻性”暴力方式,对防卫人的人身进行打击或强制,用暴力进行侵害.

比如,不法侵害人采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行为,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

三. 以下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对已经停止或终止了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7.故意寻衅挑逗他人向自己攻击,然后再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与各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犯罪作斗争的武器,有利于弘扬正气,震慑犯罪.但法律同时又对正当防卫的使用作了条件限制,这是因为,法律既要保护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行为,又要防止坏人用假防卫来进行犯罪,这就是正当防卫立法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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