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 : 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大家知道,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其最基本的理念之一,就是强调竞争的公平性.公平性除了参与市场的各主体之间需要有平等的地位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次序和行为,遏制和打击那些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不公正竞争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公正竞争行为.
一. 什么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 商业信誉
从我们中国的词汇中,“信”指的是诚实守信,“誉”指的是名誉、声誉.
商业信誉指的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一个法人,其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在社会公众中获得的肯定性的赞誉.包括社会公众对其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经济实力,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的积极评价及认可.
商业信誉实质就是一种形象,它不像其它生产要素那样是有形的,它是无形的,却是时刻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因素,所以商业信誉是无价的.
2. 商品声誉
商品声誉也是一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赞誉.商品声誉与商业信誉相比,内容构成相对单一,商品声誉通常指社会公众对一种商品,在性能、品质、效果、价格等方面所给予的评价和赞誉,对一种商品可信赖的程度.
二. 五种行为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指的是: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捏造指的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或者以小夸大,引人误解;
散布指的是: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捏造情况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加以传播、扩散;
虚伪事实指的是: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
通常以下五种行为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 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 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 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恶意诉讼, 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人的商誉;
5. 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包装上或说明书中,贬低和损害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商品声誉.
三.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认定和量刑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司法认定
通常的司法认定如下
(1)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有关他人的信守合约或履行合同中的信誉度或者他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内容,罪名应确定为侵害商业信誉罪.
(2)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有关他人的产品质量,等级,效果,价格等方面的内容,罪名应确定为侵害商品声誉罪;
(3) 如果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既有针对他人商业信誉的内容,又有针对他人商品声誉的内容,罪名应确定为侵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 量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以下二种情况: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常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企业一旦投身到市场经济大潮,都会经历种种的困难和考验;如何在市场大潮中树立正确的竞争观,是每个企业家老板都要面对的问题,面对自己强劲的对手,选择正道竞争,有时会非常艰难,但正道的坚守,最终也许会得到丰硕的回报.选择那些损人的短期行为,最终将会是损人不利己,为自己种下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