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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合同律师系列文章之一: 合同签订几个大的原则把握
来源: | 作者:慈溪合同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11-09 | 5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合同律师陈亮: 无论古人还是现代人,确定一种合同关系,其实是在确定一种信赖与期待,以期达到自己与他人之间在钱物交易或者物钱交易中,产生等同价值或相似价值的权利目的.陈亮律师用简明的叙述,为你解释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今天发表的是之一:合同签订几个大的原则把握.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法律就会为这是欺诈行为,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法律是不保护的.

(四) . 等价有偿原则

签合同本来就是为了用自己的付出,来得到相应的报酬,用法律语言讲就是:一方取得利益要以付出代价为条件,而且这种代价与其所得在价值量上要基本相当.如果你签的合同中,无偿占有了他人的付出或者侵害剥夺的财产,那么就是违背了法律要求的等价有偿原则,这样的合同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之所以要求合同的等价有偿,实质是法律对劳动者创造财富的一种鼓励和尊崇.

(五) . 自愿原则

自愿就是你的一桩生意或合作是出自自己的心愿的,是自愿找的对方.自愿约定的合同内容,自愿签订的合同.没有人强迫你.你也没有强迫对方.只要是你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自己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敬请关注陈亮律师的合同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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