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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慈溪刑事案排行第十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因简析及简明释义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09-25 | 57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针对本地刑事案件的前10位案类排行第10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整理发表了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案件的成因简析,以及陈亮律师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相关照片、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慈市监管函(2015)35号关于“千年野生虫草王”等产品按假药论处的认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郑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查扣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查扣的假药一百六十九粒(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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