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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来源: | 作者:涉外律师网 | 发布时间: 2016-07-16 | 23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
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
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
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内的当事人
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3)作为根据上一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
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
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九十五条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
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第九十六条
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
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
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
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
第九十七条
(1)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开始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种生效
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
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
该项声明。此种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九十四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会使另一国家根
据该条所做的任何相互声明失效。
第九十八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九十九条
(1)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
书或加入书、包括载有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做出的声明的文书交存之日起12月后的
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对于在第10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
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
准书、接受书、核准车或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但
不适用的部分除外。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海牙
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
约》)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的公约》(《
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中一项或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应按情况同时通知荷
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或《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
》)或退出该两公约。

(4)凡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

(5)凡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

(6)为本条的目的,《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1964年海牙货
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按照规定退
出该两公约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约保管人应与1964年两公约的保管人荷兰政府
进行协商,以确保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一百条
(1)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只要订立该合同的建议是在本公约对第一条第
(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
后作出的。
(2)本公约只适用于在它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
(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1)缔约国可以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声明退出本公约,或本公约第二部分或
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起生效。凡通知内订
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该段更长时间满时起生效。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正本1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
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 本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
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D)、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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