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合同律师系列文章之一: 合同签订几个大的原则把握
合同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三千多年前就有.合同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那时叫契书.中国的汉字很是精深,不少内在含义仅通过字形、字义就可知晓,你看合同一词,不就是”大家合在一起商量,达成一个共同的意见”.
无论古人还是现代人,确定一种合同关系,其实是在确定一种信赖与期待,以期达到自己与他人之间在钱物交易或者物钱交易中,产生等同价值或相似价值的权利目的.
既然在经济生活中合同的应用是如此地广泛,那么要使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必要时能得到法律救济,那么在签合同时要把握好几个大的原则.
一. 受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种类:
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合同包括五个大类:
1. 第一类是财产类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2. 第二类是完成特定事项的合同:比如建筑施工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等;
3. 第三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比如经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4. 第四类是智力合同:比如技术开发合同,咨询合同等;
5. 第五类是其它合同:比如拆迁补偿协议,保密协议等.
6. 行政合同由于享受优先权,可以单方面行使其权利,不在此类.
二. 合同签订要把握几个大的原则
本人在有关债权债务系列文章中和外贸合同系列文章中谈到不少有关合同风险的防治,这里谈的是大的原则.
(一). 合同主体的适格
主体适格是个法律用词,简单的讲就是你或者合同对方签这个合同,是要有法律上规定的资格的.没有资格而签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有那些主体呢?社会上的主体很多,称谓也很多,法律就把他们抽象成为三种人: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社会组织;比如公司;
自然人是指公民;比如你我;
其他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1. 法人资格的四点认定:
(1) 依法成立: 比如你是家公司,那必须有国家批准的营业执照;
(2) 有独立的财产;
(3) 有名称,有营业的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公司能够自己承担债务.
2. 自然人资格的二点认定:
(1)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直接赋予每个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资格,权利期限从出生到死亡.
(2)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你能用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比如几岁的小孩子,比如精神病人就不具备这种能力,需要找代理人.
3. 其它社会组织资格的认定
其它社会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组织或团体.在我国主要指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这类组织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才具有资格.另外象银行的营业所一类的也是,签合同必须由他们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上一级来签,合同才有效.
(二) . 公平原则
合同法对公平原则是十分看重的,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上层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是不是体现了公平原则,法律上的衡量的标准是: 合同双方的付出和得到的价值是否基本平衡.比如一个合同,一方付出的代价和得到的利益与另一方相比,差距非常大,太不公平,这样的合同,法律就会认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是可以进行干涉和纠正的.
(三) .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本是我们中华文化中最基本的美德,春秋战国的商鞅立木为信 ;北宋晏殊的自废考卷;隋朝皇甫绩的守信求责,都是古人诚信的典范.但在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中,对这种美德漠视了,一些人们丢弃美德转向金钱,不诚信的行为比比皆是.于是合同法把这本来是道德规范层面的东西,变成了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中的上层原则.
法律上对诚实信用衡量的原则是: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当合同一方出现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法律就会认为这是欺诈行为,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法律是不保护的.
(四) . 等价有偿原则
签合同本来就是为了用自己的付出,来得到相应的报酬,用法律语言讲就是:一方取得利益要以付出代价为条件,而且这种代价与其所得在价值量上要基本相当.如果你签的合同中,无偿占有了他人的付出、或者侵害和剥夺了他人的财产,那么就是违背了法律要求的等价有偿原则,这样的合同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之所以要求合同的等价有偿,实质是法律对劳动者创造财富的一种鼓励和尊崇.
(五) . 自愿原则
自愿就是你的一桩生意或合作是出自自己的心愿的,是自愿找的对方.自愿约定的合同内容,自愿签订的合同.没有人强迫你.你也没有强迫对方.只要是你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你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自己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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