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陈亮 根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了多见的十大刑事案类,今天刊登的是之八 挪用资金罪的成因简析,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以及慈溪律师陈亮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或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
(2)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挪用资金罪相关案件
慈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原系慈溪市X镇浦X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许某利用担任慈溪市新X镇浦X村党总支部书记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擅自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7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1.2004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52万元,用于归还其经营的慈溪市X电机厂到期贷款,后于次日归还该款项。
2.2005年1月26日,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50万元,用于归还其经营的慈溪市X电机厂到期贷款及公司日常开支,后于次日归还该款项。
3.2005年7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三次共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50万元,用于归还其经营的慈溪市X电机厂到期贷款,后于同月29日至同年9月17日分四次将该款项归还。
4.2005年8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分二次共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于2006年3月分二次将该款项归还。
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冯某、许某意的证言、农村经济合作社记账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现金存款单、转账支票、活期存款取款凭条、农户及其他短期借款申请书及审批书、保证借款合同、新X镇浦X村经济合作社银行流水记录、新X镇委员会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审批资料、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许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