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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_刑案之七 集资诈骗罪
来源: | 作者: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 发布时间: 2017-10-18 | 6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溪律师陈亮 根据已发布的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了多见的十大刑事案类,今天刊登的是之七 集资诈骗罪的成因简析,相关法律的简明释义,以及慈溪律师陈亮被法庭采纳辩护意见的或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青在做生意亏本后,明知其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通过虚构投资房产、经营驾校或其外甥做生意等需要资金为由,以0.8%至15%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提出要求借款,并先后从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袁某丙、柴某乙、范某丙、高某、许某、叶某甲、徐某、裘某甲、俞某、谢某、戎某、宓某甲、王某、宓某乙、范某丁、袁某丁、范某戊、叶某乙、袁某戊、裘某乙、岑某、杜某、李某甲、蔡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邹某甲、陈某、邹某乙、邹某丙、范某己、李某乙30余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200余万元,扣除已返还的部分本金及支付利息外,共计造成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600余万元以上。2014年9月,被告人黄青因担心事情败露,后逃匿。

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青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袁某丙、柴某乙、范某丙、高某、许某、叶某甲、裘某甲、俞某、谢某、戎某、施某、宓某甲、徐某、王某、宓某乙、范某丁、袁某丁、范某戊、叶某乙、袁某戊、裘某乙、岑某、杜某、李某甲、蔡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邹某甲、陈某、邹某乙、邹某丙、范某己、李某乙30余人的陈述、证人柴某丙、柴某甲、袁某甲、袁某乙、范某甲、范某乙、席某等人的证言、借条、民事判决书、银行账目资料、函、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黄青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青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黄青可依法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青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青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4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黄青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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