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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争执案例
来源: | 作者:pmo4709b7 | 发布时间: 2017-03-31 | 54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一方若打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严格执行不可抗力条款的各项规定。

出合理的索赔请求。埃及买方计算索赔金额的依据,是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这既具备合同依据,也符合行业惯例。由于在埃及市场无法得到俄罗斯葵花籽的报价,埃及买方选择在本地市场唯一可以得到的法国葵花籽的FOB报价作 为计算差价的基础,并另加从法国到埃及的正常运费,从而得出法国葵花籽的CFR报价,以便与本案合同的价格条件具备可比性。埃及买方的上述做法合理有据,仲裁庭予以支持。仲裁庭经合议认为:埃及买方所陈述的事实清楚,其仲裁请求合理,故裁定支持埃及买方的全部请求。

 

四、本案借鉴

本案借鉴主要有三: 第一,合同一方若打算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严格执行不可抗力条款的各项规定。具体到本案,卖方既未遭遇合同 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也未按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做到及时通知,因此不能援引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请求免除其 交货责任。如果说,卖方究竟是否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那么,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买方就 是一个合同执行的问题。前者可以见仁见智,后者则显然属于履约瑕疵。

第二,未违约一方计算索赔请求必须符合行业惯例、体现真实行情。在本案中,埃及买方在确定其索赔依据时,按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价来计算索赔请求,这一做法符合行业惯例。同时,该索赔请求体现的是因俄方违约而给埃及方面造成的直接损失,故符合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确定的 “损害赔偿可预见性原则。埃及买方在计算具体的索赔金额时,因缺乏俄罗斯葵花籽的市场报价,因而参照了埃及市 场唯一可得的法国葵花籽报价。为确保法国葵花籽报价的客 观真实性,埃及买家分别向三家法国供货商征求了报价,并根据三家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市场价格,由此得到的市场价格能够体现真实行情,故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第三,合同双方要积极主动地面对国际商事仲裁。在本案仲裁环节,俄罗斯卖方无故缺席庭审,这种做法对己不利,不应提倡。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常规做法,仲裁工作的基本内容无非是摆事实、讲道理。争议各方应积极主动地面对仲裁,要正确履行庭前程序,认真准备证据材料, 合理表述自身主张及答辩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既要依据事实、据理力争,也要心态平和、言行得体,以求仲裁庭的理解和争议对方的谅解,争取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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