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职业先容,婚姻先容,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昭示服务项目和收费尺度,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入行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用度,并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惹人曲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题目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本案中,中介公司为了获取中介费,对于该期房的正当前提等详情未入行足够有效的调查了解,未把握或故意不告知消费者(买受人)真实的房屋信息,就擅自先容宣传,其行为有背中介服务治理的职业道德,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
而中介公司先容分歧法的房源并促成交易,拒不退还定金,不承担责任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划定。
房产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等相关许可证,擅自售房,则违背了《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此违法行为已讲演相关部分)。
综上所述,中介公司与赵某订立的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中介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赵某所付的全部用度(定金10000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