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三者参与他人婚姻,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了莫大的痛苦。
只有依法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免遭侵害,才能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婚姻法的严厉性。
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者参与的离婚纠纷怎么处理呢? 一,对第三者的劝阻,调解,制止和行政处罚 第三者参与他人婚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情节和后果也不绝相同。
对于那些情节比较稍微,后果尚不严峻,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对其劝阻,调解,制止和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划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哀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受害人有权提出哀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哀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治理处罚的法律划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划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哀求,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并未对第三者参与他人婚姻作出上述划定,可能导致第三者参与他人婚姻制裁落空。
《婚姻法》是否需要修改和完善呢?请望下面一则案例: 二,第三者参与他人婚姻的刑事责任 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是制裁违背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最为严肃的法律手段。
重婚是第三者参与他人婚姻的最严峻象。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划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者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的,亦应按重婚论处." 第三者参与他人婚姻而重婚的,多数是以金钱作后盾的。
对重婚者以一定数额金钱的剥夺,既能起到更现实的惩罚与教育的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剥夺其犯罪流动的物质前提,不让重婚者资产阶级腐朽没落的个人享乐主义的婚姻价值观占到便宜,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并未划定判处罚金。
小编以为,《刑法》有待修改和完善。
建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第三者参与他人婚姻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划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确有关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划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糊口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划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款没有划定第三者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在第三者参与而形成的离婚纠纷中,第三者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共同侵害了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划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8《民法通则》是民法中的宪法。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划定相悖,有待修改和平完善。
小编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应修改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和参与他人婚姻而形成离婚纠纷的第三者." 三,其它应留意的问题 我们要防止对"第三者 ”的扩大化,当今社会男女社交流动频繁, 对于异性之间的同道式的情谊不能说成是"第三者”。
肆意扩大第三者容易导致夫妻矛盾激化。
我们要防止当今社会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两种不利现象。
一种是"性自由”,另一种是封建伦理道德的"贞操观”。
前者,来自西方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由沿海开放城市向内地传播,"性自由”导致第三者数目急剧上升。
后者,是我国几千年来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产物,当事人对第三者参与,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容易走向极端。
以上是对"第三者参与的离婚纠纷怎么处理”的具体解答。
婚姻糊口中,如有第三者参与,泛起了矛盾应当及时地准确处理。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忠实。
古人云:"家和万事兴”,这句话仍旧值得我们记取。
它有利于进步我国的婚姻家庭质量,我们应提倡团结友爱,共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