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2)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3)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4)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5)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
驻香港国家安全公署行使以下管辖权:
(1)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2)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国安法在香港有效实施,将维护国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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