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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经营者违反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关于限定差价率、利润率或者限价相关规定的,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在本意见出台前,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继续执行。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本意见自动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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