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师系列文章 : 谈侵犯商业秘密罪
慈溪刑事律师陈亮: 记得以前与美国公司谈一批设备进口的价格时,他们除了开出设备价格外,又开出了一个价格不菲的”Know-how ”费,这个”Know-how ”费要约占到设备总价的15-20%,.当时我们这边不少人不理解,认为设备卖给我们了,你就有义务把所有技术都教给我们.但老外认为,这是桥归桥路归路的.这个”Know-how ”费就是专有技术费,也就是现在要讲的商业秘密.
一. 一个商业秘密的故事
世界上很多企业都保有自己的”Know-how ”,它不同于专利,专利的内容是要充分公开的,因为它靠这些公开的内容来划定法律保护的范围,恰恰是因为要公开,所以就有被仿冒的风险.
而”Know-how ”不同,它是不公开的技术秘密或是技术诀窍,它们可以是经验和技能,也可以是工艺流程,也可以是公式、配方,或者甚至一个窍门等等.
这里讲一个外贸中流传的故事:
大家知道半导体产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基础,代表着当今世界最先进的主流技术发展.半导体产业起源于五十年代的美国,70年代,日本人化大价钱打包式地购买了美国人的设备和所有技术,生产出了与美国人同等质量的半导体.过了一年,他们发现自己的产品与美国人的又有了质量差别,他们认为美国人又有了新的技术,再次提出购买,美国人开价200万美元,日本人付了款后,从美国人那得到的全部技术是二个字:搅拌!原来美国人发现在原材料制作时,在原来的一道工艺上如果增加一道搅拌工序,产品质量会得到提高.就这样,搅拌二字,一个字值100万美元.这就是商业秘密的价值.
二. 商业秘密的四个特性
所谓商业秘密,并不是指除了合法持有人以外没有任何人知悉的秘密,而是指该秘密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其实质上是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着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特性:
1. 保密性,指的是合法持有人对该项商业秘密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至于保密措施是不是做到了有效防备,不影响商业秘密的成立;
2. 价值性,指的是该项商业秘密,能给合法持有人带来,或一旦使用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3. 实用性,指得是该项商业秘密能够解决或一旦使用就能解决现实的问题,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4. 信息性,在如今的电脑年代,许多商业秘密并不象当年产生可口可乐配方的年代,被锁在保险箱里,而是以各种电脑产物的形式,配以加密解密措施而存在,这种信息化的产物自然属于商业秘密.
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
1.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 刑法讲的
盗窃指的是: 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
利诱指的是: 是指以金钱、物资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指的是: 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指的是: 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非法披露指的是: 将自己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合法持有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
非法使用指的是: 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指的是,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地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经营.
3. 刑法对重大损失的立案追究:
(1)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合法持有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要立案追究;
(2)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要立案追究;
(3)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其他给合法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立案追究.
最后需要提醒一下的是: 这类情况,现在出现在公司调离人员、离职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而后再跳槽或自己干的人员身上较多,还有从事软件程序编辑的人员较多,需要格外引起注意.